规则

住宿条款和条件

为了确保宾客享受安全、舒适的住宿体验,维护酒店的公共性,我们根据《住宿条款及细则》第九条为宾客制定以下规则,并与住宿条款及细则相结合..违反本规定的,可以根据住宿协议第六条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

为了保证顾客的安全、舒适以及维护酒店的公共性,酒店根据住宿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对使用酒店的顾客制定以下与住宿合同相结合的规则。如果您违反本规定,您可以根据住宿协议第六条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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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则

  • 为了确保为顾客提供舒适的体验,我们不允许 12 岁以下的顾客使用我们的设施。感谢您的理解。
  • 本馆内严禁以下行为。
    • 请勿在指定区域外吸烟。客舱内严禁吸烟。
    • 胡歌小吟、发出奇怪气味等喧闹行为以及其他引起第三方厌恶或烦恼的行为。
    • 将下列物品带入走廊或住宿设施的行为。
      • 动物、鸟类
      • 恶臭的
      • 易燃或易燃的危险品
      • 枪、剑
      • 将食物和饮料带入机舱
      • 法律禁止持有的药物,例如兴奋剂和麻醉剂
      • 非常大或重的物品
      • 影响客房卫生的垃圾和物品
      • 酒店禁止带入客房的其他物品。
    • 赌博、扰乱公共道德、给他人带来不便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 未经许可拍摄、擅自传播以及其他未经许可将住宿设施用于住宿以外目的的行为。
    • 邀请外国人进入住宿设施并允许其使用住宿设施内的设施、物品等的行为。
    • 将住宿设施内的各种设施、物品移动、加工、搬出至其他场所,用于非原用途的。
    • 将物品留在走廊、大厅等处。
    • 向其他顾客散发传单、传单及其他广告材料的行为。
    • 进入顾客设施以外的设施。
    • 在浴室内使用染发剂、漂白剂等。
    • 在客房内烧香等行为。
    • 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 所有其他有碍酒店内安全和卫生的行为。
  • 我们要求您提前付款,但请在每次出发时或前台向您出示“附带设施使用费”或“延期费”时付款。
  • 客户有责任在逗留期间管理现金和贵重物品。
  • 请注意,我们对贵重物品的任何丢失或被盗概不负责。
  • 丢失物品将依法送至最近的警察局。
    *所有在羽田第1航站楼丢失的物品将在羽田机场失物招领中心处理。
  • 犯罪集团、帮派成员及可能违反公共秩序的案件。
    • 根据《防止歹徒不正当行为法》(1992 年 3 月 1 日施行),指定歹徒和指定歹徒不得使用我们的酒店。 (如果在预订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事实,我们将拒绝使用。)
    • 请勿让反社会团体和反社会团体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极端组织等及其成员)使用我们的酒店。 (如果在预订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事实,我们将拒绝使用。)
    • 如发现有暴力、威胁、勒索、胁迫等无理要求等行为,请立即停止入住。另外,请避免过去做过类似行为的人。
    • 当认识到使用本酒店的人难以确保自己的安全时,例如身心疲惫、吸毒或因酒精而迷失自我,并且存在引起危险、恐惧、或引起其他客人的不安,我们将立即拒绝使用。

(防灾信息)

酒店配备齐全的防灾设备,以应对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况。此外,为了确保客户的安全,我们正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通过定期进行防灾演习来确保我们的安全系统。
  • 抵达时
    • 请确认各楼层张贴的紧急出口位置和疏散路线图。
    • 请检查您的手电筒。
  • 当发生或发现火灾时
    • 请联系前台。
    • 大声喊叫或发出声音以通知附近的人。
    • 紧急铃和紧急广播提供火灾情况、疏散指示等信息。请大家保持冷静,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迅速撤离疏散通道。
  • 疏散
    • 请立即撤离,不要担心自己的衣服或财物。
    • 避难时切勿使用电梯。
    • 如果有烟雾,请保持低位,用手帕或毛巾捂住口鼻,并向烟雾较少的方向撤离。
    • 除紧急情况外,请勿完全打开窗户。
  • 地震灾害
    • 请根据紧急广播或工作人员的指示冷静行动。
    • 永远不要使用电梯。
    • 注意掉落的家具和掉落的物体,保护好头部并避难。

住宿协议

(本协议适用范围)

第一条 旅馆与客人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惯例执行。
如果本酒店在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则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住宿合同申请)

第二条
  •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应将以下内容通知本酒店:
    • 客人姓名
    • 入住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费)
    • 其他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如果根据前款向酒店提出的要求内容有任何变更,客人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时通知酒店。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第一项第 2 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酒店将在提出要求时将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三条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酒店能证明未给予同意的,则不在此限。
  •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时,应当在住宿开始前或者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与住宿合同有关的整个住宿期间的住宿费。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酒店可将申请视为客人无意实际入住本酒店,住宿合同即告无效。
    •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在住宿开始前或同款规定的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未缴纳时。
    • 即使您试图联系前条第一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也将在首次联系之日起 10 天内(但是,如果截至您入住日的天数少于如果我们无法联系到您,则您的住宿将被取消)直至抵达当天晚上 10:00(或者,如果指定了预定抵达时间,则为该时间之后 2 小时)。
    • 当酒店拒绝与您联系时。
  • 符合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况下,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 4 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时。
  • 因客满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 因发生灾害等紧急事态,实际计划优先向受灾者及灾后恢复人员提供客房等,存在与前项相当的事由时。
  • 当打算逗留的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相关组织或《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和都道府县的不正当行为防止法》规定的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时关于排除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条例。
  • 发现有意住宿的人有可能违反与住宿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规定时。
  • 明确确认打算住宿的人患有传染病时。
  • 当客人被要求提供超出社会可接受的住宿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打算入住的人喝醉等,给其他客人带来麻烦或妨碍酒店的运营,或者当您的行为给其他客人或酒店员工带来麻烦时。
  • 当打算留下来的人处于明确承认精神和身体障碍的状态时。
  • 只有 13 至 18 岁的客人未经父母许可入住时。
  • 以转让居留权为目的申请住宿时。
  • 当您申请住宿时,即使您实际上并不打算留下来。
  • 此外,根据各种法律法规或县令的规定,属于可以拒绝住宿的情况。

(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 5 条 客人可以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住宿客人根据前款规定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则需要支付附表 2 所列的违约金。
  • 如果客人未与酒店联系而未在住宿当天的预计抵达时间到达,酒店可能会认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本酒店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会取消住宿合同。
    • 当客人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附属组织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防止法》和县令规定的任何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时关于消灭有组织犯罪集团。
    • 客人在酒店内殴打、威胁、勒索、提出无理要求、赌博、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枪支、刀剑或类似物品,或给其他客人造成麻烦,或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或者当存在进行这些行为的风险时。
    • 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 要求超出住宿合理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有人做出妨碍防火或消防保护的行为时,例如在指定区域外吸烟或篡改消防设备。
    • 转让或试图转让居留权时。
    • 如果住宿合同是通过旅行社签订的,但尚未确认旅行社支付的住宿费。此外,未确认住宿费支付的情况是指在金融机构柜台营业时间结束前通过银行转账或通过互联网进行银行交易而与金融机构的业务无关的情况。这包括即使通过某种方式进行转账,但由于第二天是金融机构假日而无法在当天确认转账事实的情况。
    • 当您违反本协议或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 此外,根据各种法律法规或县令的规定,属于可以拒绝住宿的情况。
  • 前款规定的取消通知应以口头或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至根据第 2 条提出请求的客人的联系方式。如果即使在通知后仍无法联系到该联系方式,通知发出后,适用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经正常期限后,可视为通知送达。
  • 本酒店根据前两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除第一项第 3 项及第 5 项情况外,不予退还住宿费。

(住宿登记)

第七条
  • 客人需于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资料。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联系方式
    • 对于在日本没有地址的外国人,请出示您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入境日期和护照。
    •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1 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根据前款进行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信息。

(房间使用时间)

第八条
  •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入住时间到酒店确定的退房时间。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以外的时间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附表3中规定的附加费用(包括消费税)。但如果超过预定出发日期的入住时间,将收取一晚的住宿费,如果您在抵达日期的退房时间之前使用酒店,则需支付一晚的住宿费。
  • 即使在客人根据前二项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段内,酒店在安全卫生管理或酒店运营管理的其他方面有必要时,也可以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措施. 我们将能够

(遵守使用规则)

第 9 条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场所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条
  • 酒店内的各种设施的营业时间在酒店提供的小册子、各处的告示和客房内的信息手册中有规定。
  • 前项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可能因不得已的情况而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相应地通知您。

(支付)

第十一条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费等详情如附表1所示。
  • 前项住宿费用等之支付,应于住客到达时或应本饭店之要求,以货币或经本饭店认可之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于前台支付。酒店。
  •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住宿,也应收取住宿费。

(住宿责任)

第十二条
  • 本酒店应赔偿客人在履行住宿协议及相关协议过程中的损失,或因未履行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但是,非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除外。
  • 为应对客人前款的损害,本酒店已投保酒店责任保险,但如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则客人所遭受的损害可能不予赔偿。本人已.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 当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约定的客房时,酒店应征得客人的同意,并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下的其他住宿设施。
  • 如果本酒店已尝试按照前款安排其他住宿但无法安排,则本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本案之撤销通知,准用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此外,如果因酒店原因无法提供客房,酒店应向客人支付附表4所列的补偿费,并用补偿费来补偿损失。做吧。

(处理存款等)

第十四条
  • 客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除外)如有遗失、损坏或其他侵权行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损失。此外,现金和贵重物品由客人自行管理,因此请使用贵重物品储物柜。请注意,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 客人携带进入酒店的物品(不包括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未在前台寄存,可能会发生丢失、损坏或因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其他损失,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类型和价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多 50,000 日元的损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第十五条
  • 如果客人的行李(不包括现金和贵重物品;下同)在入住前到达酒店,酒店仅在到达前同意的情况下予以保管。
  • 退房后,如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酒店,且无主人指示或失主不明的,请依法依规将其送回就近地点。到警察局。
  • 为了根据物品的性质妥善处理错放的行李或物品,本酒店将随意检查物品,并在必要时将其返还给丢失者或按照前款处理。客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 第1款及第2款的情况下,本酒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第一项,应符合同条第二项之规定。

(使用澡堂时的行李管理)

第十六条
  • 使用公共浴池时,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本条下同)和房间钥匙应根据用途存放在贵重物品储物柜中。
  • 存放在贵重物品储物柜或者留在前台的物品,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对于因未采取第 1 款规定的措施(例如将贵重物品留在尿布篮内洗澡)而导致的盗窃损失,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是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我们将赔偿最多 10,000 日元的损失。

(客人的责任)

第 17 条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到损害,客人应赔偿酒店的损失。

(客房清洁)

第十八条
  • 如果客人在同一间客房连续入住两晚或以上,则客房清洁工作将仅由提出要求的客人进行。
  • 即使我们收到房客不需要清洁的要求,我们也会每 4 晚清洁一次住宿,以保持环境卫生。但如果酒店认为有必要,可随时清洁客房。此外,即使在清洁日之外,我们也可能因客房维护、法律检查和紧急情况而进入房间。
  • 客人不得拒绝按照前款所述清洁房间。

(合同修改)

第十九条
  • 如果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合理必要,本协议的每一项条款都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更改,而不违反住宿合同的目的。
  • 根据前款变更本条款时,本条款的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条款的内容及适用开始日期将在本酒店的网站上或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附表1)住宿费计算方法(第11条相关)

  分解
酒店费 基本房价 房费和服务费
杂费 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消费税等
  • 住宿费用以商店、宣传册、网站等公布的价目表为准。

(附表2)处罚(与第五条相关)

解除合同通知日期 2天前 前一天 当日 不入住时
罚款与住宿费的比例 30% 50% 80% 100%
  • %是罚款与住宿费(包括与其他运营商合作的住宿计划的附属费用)的比例。
    此外,如果根据各计划(包括其他关联公司)制定的取消政策计算出的金额超过上述计算出的罚款金额,则将收取该金额作为罚款。
  • 如果合同规定的天数缩短,则根据从提出缩短申请之日起到每天不能入住的天数,您将获得因缩短而不能入住的所有天数的补偿。由于缩短而留下来。要做。
  • 如果部分客人取消合同,我们将收取根据取消合同的客人数量的住宿费用计算的违约金。

(附表3)营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的附加费用(第8条相关)

根据住宿合同第8条第2项的追加费用如下。超额费用的计算标准为住宿最后一天的基本住宿费用中加上消费税的金额。
[超额费用]
  • 每个设施超过 1 小时且不超过 5 小时的短期住宿费
  • 如果停留时间超过5小时,每个设施需支付一晚的住宿费
* 有些酒店有不同的规定。

(附表4)补偿费(第十三条相关)

解除合同通知日期 2天前 前一天 当日
补偿率与住宿费的比例 - 20% 100%
  • %是补偿费用占住宿费用(包括与其他商家的联营住宿计划中的联营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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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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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数

请注明每间客房的入住人数。
另外,2人以上团体的情况下,请确认各设施页面的可利用情况。